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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二[2022]181号)
以下章大和、刘勇等十五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根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的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处罚中心洪警官、梁警官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博士街466号,联系电话:0579-8217393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09月09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根据 |
1 | 章大和 | 342823********6312 | 2018年4月18日7时15分许,章大和驾驶浙GAV01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杭金线164Km+500m路段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AV01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AV01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2 |
刘勇 |
320821********3639 | 2018年2月24日18时50分许,刘勇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居民区道路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鞋塘学士街鞋塘派出所门口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和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和驾驶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3 | 翁根银 | 330721********1032 | 2019年11月26日10时36分许,翁根银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金东区鞋塘金港大道与学士街交叉路口处,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和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4 | 朱建波 | 360281*********4318 | 2019年9月30日10时43分许,朱建波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杭金线155Km+900m金东区鞋塘四友宾馆门口处,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5 |
朱兴月 |
330721********0413 |
2019年3月5日19时31分许,朱兴月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东区孝顺镇鞋塘常春路泽宇建材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6 | 姜俊峰 | 330721********1417 | 2019年1月30日11时35分许,姜俊峰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杭金线164Km+500m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和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7 | 杜春苏 | 330721********1428 | 2019年1月30日11时30分许,杜春苏驾驶浙GQJ59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杭金线164Km+500m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和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QJ59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QJ59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8 | 杨德超 | 140524********5717 | 2019年6月6日0时15分许,杨德超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东区孝顺镇鞋塘学士街馨园口腔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和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9 | 杜贞华 | 522426********8395 |
2020年11月13日20时57分许,杜贞华驾驶浙JD6P8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新海线(G235)842Km+800m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和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并收缴浙GQJ59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750元的处罚并收缴浙GQJ59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10 | 熊军 | 522128********4532 | 2022年02月27日00时08分许,熊军驾驶贵CDC903号小型面包车在新海线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泰隆银行门口路段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和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吊销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贵CDC903号小型面包车强制报废;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100元的处罚并吊销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贵CDC903号小型面包车强制报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11 |
黎先友 |
340826********3018 |
2020年07月12日11时02分许,黎先友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后悬挂浙GRZ068号)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鞋塘学士街与常春路路口路段处,实施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和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并收缴浙GRZ068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号牌;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600元的处罚并收缴浙GRZ068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号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12 | 许跃明 | 330721********1637 | 2020年05月15日16时40分许,许跃明驾驶浙GT68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义快速路与正涵街路口路段处,实施了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13 | 阮章金 | 330721********071X | 2022年7月30日17时5分许,阮章金驾驶浙G5278Q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途经至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华金街延伸线瑞祥砂场路段处,实施了驾驶证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造成事故(车厢载1人)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人查询结果、违法图片 | 驾驶证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造成事故(车厢载1人)的,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处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7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14 | 董根祥 | 330723********5219 | 2022年2月10日12时35分许,董根祥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东兴路保集外滩路段处,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酒精含量为:27mg/100ml)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查询说明、违法图片 |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处罚合并执行,拟作出处以罚款1400元,并处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15 | 任海微 | 330722********3040 | 2022年8月9日21时45分许,任海微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兴路欧源原墅门口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