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通知公告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2022】22号)

来源: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发布日期: 2022-09-08 14:55      浏览次数:

徐建清黄学林等五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0908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徐建清

3308251975****4510

2019年7月20日10时50分,徐建清驾驶车牌号为浙HP641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兰贺线17公里400米路段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强制报废期至2018年04月05日止)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15863)、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HP641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给予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吊销期从裁决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2

黄学林

5224261981****0211

2019年07月21日13时30分,黄学林驾驶牌号为贵FHQ62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姜新线7公里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15767)、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拓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贵FHQ62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给予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贵FHQ62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给予罚款105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吊销期从裁决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

赖土洪

3307211969****5113

2019年6月9日10时15分,赖土洪驾驶牌号为浙G3Q35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洋埠镇望江街与人民路交叉口处,实施了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14421)、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拓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3Q35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给予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3Q35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给予罚款55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吊销期从裁决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4

王胜泽

3428231970****6837

2019年6月14日9时17分,王胜泽驾驶牌号为皖HB975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罗埠镇小南路与府前路交叉口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强制报废期至2017年07月13日止)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365228)、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证据照片、拓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皖HB975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给予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皖HB975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给予罚款65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吊销期从裁决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5

盛志银

3307211957****6617

2019年6月7日19时1分,盛志银驾驶牌号为浙G6Q22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汤溪镇松涛街与白汤下线交叉口处,实施了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14314)、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拓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6Q22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给予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6Q22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给予罚款55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吊销期从裁决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