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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三[2022]076号)

来源:直属三大队 发布日期: 2022-08-06 09:23      浏览次数:


安东尼、李国通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交警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第六十三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与金粮街交叉口以东150米,联系电话:0579-82526665)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20806

附: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安东尼

BN1*****5

2022年06月16日17时10分,安东尼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与北山路路口处时,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李国通

330702********3218

2022年06月06日07时48分,李国通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与北山路路口处时,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以上合并,拟罚款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陈灿威

332526********2515

2022年06月10日17时10分,陈灿威驾驶牌号为浙G5AT1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与北山路路口处时,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0元。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徐刘杰

331121********8051

2022年06月11日08时08分,徐刘杰驾驶牌号为浙G73AG3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与金粮街路口处时,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0元。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柳大兴

532128********5175

2022年06月07日00时32分,柳大兴驾驶牌号为赣C3C552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站西路与金泉路交岔路口处时,实施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记6分;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元,记1分;以上合并,拟罚款1100元,记7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蒋之宁

330124******0319

2022年06月01日22时00分,蒋之宁驾驶牌号为浙G7282K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金华市婺城区芙峰街环城北路桥洞路段处时,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改装排气管)、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0元;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12元;以上合并,拟罚款812元。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