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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2]091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2-08-04 18:24      浏览次数:

下杜勇成、林华等四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0804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杜勇成

3307211973****1413

2019年08月28日07时58分,杜勇成驾驶浙GQB36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和信路交叉口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强制报废期至2018年09月19日止)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17307)、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浙GQB36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QB36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11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林华

3307211987****6613

2019年08月28日18时00分,林华驾驶浙G5T86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海棠西路金职院南门路段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17389)、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浙G5T86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5T86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6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

黄金榜

3307021979****2917

2019年08月29日17时22分,黄金榜驾驶浙GQM00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与和信路交叉口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强制报废期至2019年05月09日止)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17635)、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浙GQM00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QM00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6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4

金建生

3307021979****3212

2019年08月30日08时23分,金建生驾驶牌号为浙GTB08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与和信路交叉口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17554)、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浙GTB08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