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2]090号)
以下张央平、陈发仕等七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蒋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2年08月04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张央平 | 3307211969****6712 | 2019年08月03日12时58分,张央平驾驶无号牌(车尾悬挂号牌为浙GB581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下线罗埠镇花园村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使用号牌为浙GB5815)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15770)、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牌证制作中心号牌鉴别证明、协查函、查验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55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陈发仕 | 3307221977****5517 | 2019年08月03日09时57分,陈发仕驾驶浙G1969P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宾虹路金婺大桥路段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16465)、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徐茂春 | 3307211975****331X | 2019年08月07日18时24分,徐茂春驾驶牌号为浙G2A30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李渔路与兰溪街交叉口处,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止)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16419)、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等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
4 | 张家浩 | 4116282005****2256 | 2019年08月18日21时30分,张家浩驾驶牌号为浙G6688Q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秋滨派出所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17243)、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拓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等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5 | 郭先前 | 5130221994****4315 | 2019年08月19日17时39分,郭先前驾驶牌号为川S044J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海棠西路金职院门口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6月30日止)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16836)、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电话查询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6 | 洪建芳 | 3307191983****2714 | 2019年08月24日09时52分,洪建芳驾驶牌号为浙GE2V06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海棠西路金职院南门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2月28日止)、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16908)、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5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7 | 黄国付 | 5122211974****897X | 2022年07月14日20时02分,黄国付驾驶车牌号为浙G79HP9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始丰路与金星街交叉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65mg/100mL)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3579)、黄国付的讯问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证据照片、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委托书编号2022-02383、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金公司鉴(化)字(2022)1086号检验报告、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网上查询记录、证人证言、执法音视频和监控视频资料、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