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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三[2022]72号)
以下庄立荣、蒋胜峰等七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交警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力。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处罚中心童警官、邢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村路口,联系电话:0579-8222100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2年08月03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庄立荣 | 330721********5716 |
2022年06月17日17时33分,庄立荣驾驶车牌号为浙G27Q03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金龙路与二环西路路口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违法行为。
| 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违法行为,拟罚款500元,记3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2 | 蒋胜峰 | 330702********3517 | 2021年08月24日17时35分,蒋胜峰驾驶车牌号为浙G3M4E8的小型轿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北山路张家公交车站路段处,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3 | 章连根 | 330123********1717 |
2022年06月02日08时05分,章连根驾驶车牌号为浙G6JN13的小型轿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新城花园北门处路段处时,实施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900元,记6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4 | 刘道太 | 342222********5752 |
2022年06月15日21时31分,刘道太驾驶车牌号为浙G71T93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330国道楼家村处时路段处时,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1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5 | 赵明华 | 330721********3515 | 2022年06月14日13时15分,赵明华驾驶车牌号为浙G8050B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043乡道南干村路段,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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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
6 | 鲁清熊 | 362326********2131 |
2022年06月18日00时50分,鲁清熊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 城区白龙桥镇怡虹路怡村村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拟罚款2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拟罚款2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拟罚款1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7 | 常小四 | 342122********1751 |
2021年10月16日06时12分,常小四驾驶车牌号为皖K3G568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虹戴公路7km+00m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汪新周公交站路口处,实施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0元,记6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