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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交直二[2022]169号)
以下王再胜、丁言飞等七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王再胜 | 330702********2917 | 2022年01月05日12时12分许,王再胜驾驶浙G08J36号轻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金东区金岭饭店路口处,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违法图片、公安网车辆信息查询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政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330702280052591 | 2022年08月29日 |
2 | 丁言飞 | 34162********831X | 2022年2月28日21时19分,丁言飞驾驶浙G9BU07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十八里村村道金字烧烤店门口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违法图片、公安网车辆信息查询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处以罚款2100元。 | 330702280052593 | 2022年08月29日 |
3 | 孙俭南 | 330721********0519 | 2022年3月26日12时45分许,孙俭南驾驶无号牌微型轿车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低田五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44mg/100ml)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后号牌均未悬挂)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违法图片、车辆鉴定报告、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车凭证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处以罚款3200元的处罚。 | 330702280052596 | 2022年08月29日 |
4 | 麻永清 | 330702********3516 | 2022年04月11日06时55分许,麻永清驾驶浙G96QL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金东区仁芳街金东汽车文化园路段处,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违法图片、公安网车辆信息查询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 330702280052599 | 2022年08月29日 |
5 | 刘俊 | 522502********2139 | 2022年5月5日20时17分许,刘俊驾驶浙G07Q7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永康双舟线后沈村世雅至清溪路段处,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违法图片、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网车辆信息查询、查获经过 |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 | 330702280052600 | 2022年08月29日 |
6 | 蒋成福 | 342124********3552 | 2015年12月10日8时35分许,蒋成福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圆路交叉路口康济街金圆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后号牌均未悬挂)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查询说明、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处罚合并执行,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330702280052584 | 2022年8月29日 |
7 | 王海涛 | 330702********5612 | 2022年6月1日19时19分许,王海涛驾驶浙G500C5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李渔东路万达广场路段处,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加装排气管)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查询说明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罚款500元的处罚。 | 330702280052526 | 2022年8月26日 |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处罚中心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公安局(联系地址: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号楼五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2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