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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2]100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2-08-23 16:52      浏览次数:

下彭兴荣、王攀杰等七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20823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彭兴荣

5224261987****5951

2019年07月30日17时38分,彭兴荣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尾悬挂号牌为GP180),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与和信路交叉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使用号牌为GP180)的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16174)、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证据照片、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查函、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牌证制作中心号牌证明、拓印表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GP180号牌予以收缴,罚款2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GP180号牌予以收缴,并处罚款245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王攀杰

3307211998****1914

2019年07月24日07时37分,王攀杰驾驶车牌号为浙G1877F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体育馆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15255)、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5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

陈立国

5223221984****0479

2019年7月30日20时23分,陈立国驾驶牌号为浙G5T65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达路与花溪街交叉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6月30日止)的和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16238)、证据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陈立国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4

阳安

5202211993****2594

2019年7月6日13时45分,阳安驾驶牌号为浙GQH78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东阳街保集蓝郡小区地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强制报废期至2019年03月06日止)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15357)、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证据照片、拓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QH78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QH78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9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5

杨洪武

3421221970****4553

2019年7月17日13时47分,杨洪武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姜新线7公里路段处,实施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1575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拓印表、查验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85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6

蒋维荣

3307211960****4219

2019年07月17日12时34分,蒋维荣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尾悬挂号牌为浙GA1714),在金华市婺城区姜新线石门村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使用号牌为浙GA1714)的,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15746)、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拓印表、查验记录、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牌证制作中心号牌鉴别证明、协查函等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浙GA1714号牌予以收缴,罚款2000元的处罚;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浙GA1714号牌予以收缴,罚款225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7

胡贯可

4104821982****3352

2017年7月14日20时0分,胡贯可驾驶牌号为豫DLJ03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湖大线2公里100米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334189)、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豫DLJ03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豫DLJ03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9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