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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2]092号)
以下应杰、王建等十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蒋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2年08月10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应杰 | 3308241999****003X | 2022年6月25日20时52分,应杰驾驶牌号为浙G43904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义乌街303号路段处,实施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3663)、证据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应杰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2 | 王建 | 3412261978****5650 | 2007年06月29日16时30分,王建驾驶车牌号为皖K55132的重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宾虹西路754号路段处,实施了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70016043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3 | 陶祝 | 5306292000****0016 | 2022年06月28日10时22分,陶祝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与金磐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4391)、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等 |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
4 | 吴聪 | 3623231987****4211 | 2022年6月18日17时34分,吴聪驾驶牌号为浙GP3S86的小型面包车,在金华市海棠西路与八达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3298)、证据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等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
5 | 王安庆 | 3307021963****0813 | 2022年6月30日8时15分,王安庆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李渔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4345)、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
6 | 陈谓权 | 3307211978****6615 | 2022年6月18日10时2分,陈谓权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城河路与东湖街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为30mg/100mL),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3316)、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7 | 龚根法 | 3307211969****2419 | 2022年6月25日17时30分,龚根法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体育馆路口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3944)、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8 | 洪益生 | 3307211966****7410 | 2022年6月17日10时11分,洪益生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学士路与教工街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3154)、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9 | 张渭芳 | 3307211966****5528 | 2022年6月25日15时47分,张渭芳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松涛街白汤下线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4664)、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10 | 闵学仁 | 2308111974****1814 | 2022年6月25日15时29分,闵学仁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松涛街白汤下线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4642)、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