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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2]077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2-07-08 18:04      浏览次数:

下张绪利、覃治华等十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20708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张绪利

3424221965****0050

2020年06月01日17时45分,张绪利驾驶牌号为浙GQX66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与和信路交叉口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强制报废期至2020年03月13日止)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24446)、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QX66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QX66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55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覃治华

5221261973****4992

2020年06月02日15时37分,覃治华驾驶牌号为浙GTQ05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玉苑街与宁苑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24453)、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查询记录、拓印表、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TQ05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3

钟根芽

3624241979****6457

2020年06月05日15时55分,钟根芽驾驶赣DQN09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与志和路交叉口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24452)、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赣DQN09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赣DQN09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6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4

李成发

5221261972****4999

2020年06月11日10时38分,李成发驾驶牌号为浙GAU76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海棠西路冠山顶路段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强制报废期至2018年04月21日止)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25129)、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协查函、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号牌鉴别证明、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AU76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5

何利超

5135251975****1753

2020年06月17日15时40分,何利超驾驶牌号为浙GAN36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一街通济桥路段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强制报废期至2017年12月10日止)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25225)、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AN36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6

缪灵威

3307811990****5578

2020年06月23日10时21分,缪灵威驾驶牌号为浙G517JJ的小型面包车,在金华市海棠路金职院南门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03月31日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25005)、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查询记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7

刘会郎

6227221972****1015

2020年06月24日21时12分,刘会郎驾驶浙GXS71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金星街与始丰路交叉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25428)、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刘会郎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拟免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8

洪剑波

3307211978****6918

2020年06月25日13时29分,洪剑波驾驶牌号为浙G0T03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洋埠镇金鼎路豪迪染整有限公司门口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1月31日止)、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25346)、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50元的处罚。(洪剑波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拟免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9

舒展

3307021975****5015

2020年06月24日17时36分,舒展驾驶牌号为浙G6710D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与和信路交叉口处,实施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25048)、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查询记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10

倪勇

3424221975****1751

2020年06月25日07时45分,倪勇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车尾悬挂浙GDL315号牌),在金华市海棠西路金职院南门路段处,实施了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号牌为浙GDL315)、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25007)、证据照片、拓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协查函、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浙GDL315号牌予以收缴,拟对倪勇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浙GDL315号牌予以收缴,拟对倪勇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2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11

杨建林

3307211978****5959

2020年05月07日13时00分,杨建林驾驶牌号为浙GTB32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汤溪镇城南路24号路段处,实施了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23746)、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证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TB32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TB32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105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12

龚科

3307021978****3515

2020年05月11日10时09分,龚科驾驶牌号为浙GQT17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五百滩路口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强制报废期至2019年11月08日止)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23324)、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证据照片、拓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QT17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QT17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7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13

章生富

3307021977****5614

2020年05月02日20时29分,章生富驾驶牌号为浙GQJ63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三晖路与义乌街交叉口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强制报废期至2019年04月26日止)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22754)、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QJ63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QJ63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6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