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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三[2022]037号)
以下胡松林等14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2年05月09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胡松林 | 360423********375X | 2021年05月08日11时14分,胡松林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将军路V6餐厅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以上合并拟罚款1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2 | 叶锋华 | 330721********361X | 2021年02月26日20时00分,叶锋华驾驶牌号为浙G0D6M5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东市北街东上小区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64mg/100ml)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八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七天,罚款1900元;以上合并拟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29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3 | 叶建金 | 330721********3711 | 2021年06月08日09时19分,叶建金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横街口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以上合并拟罚款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4 | 吴建宝 | 330702********2919 | 2022年03月12日13时03分,吴建宝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金九线与金兰北线交叉路口以南200米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2mg/100ml)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三天,罚款1000元;以上合并拟行政拘留三天,罚款1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5 | 朱小凤 | 330702********2927 | 2022年03月16日07时26分,朱小凤驾驶号牌为无的电动自行车(防盗备案号:金华电动823988),在金华市婺城区长湖路湖头供销店路段处,实施了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6 | 屈正伟 | 522528********3233 | 2022年03月10日15时11分,屈正伟驾驶牌号为沪DP4121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与师大街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加装车辆顶部栅栏)的违法行为。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0元。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
7 | 周正风 | 340823********5872 | 2022年03月29日00时13分,周正风驾驶号牌为浙G2FZ65小型越野客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通济桥北桥头路段处,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54mg/100ml)的违法行为。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罚款19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8 | 龚守军 | 330721********6739 | 2022年03月24日10时50分,龚守军驾驶牌号为浙G2860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二环北路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苏EFC909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0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收缴伪造的苏EFC909摩托车号牌,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3000元;以上合并拟收缴伪造的苏EFC909摩托车号牌,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37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
9 | 徐永健 | 320302******9817 | 2022年03月24日23时39分,徐永健驾驶牌号为浙G1WL39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河盘桥北桥头路段处,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 25mg/100ml)的违法行为。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9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10 | 黄小牛 | 330721********1410 | 2022年03月02日14时30分,黄小牛驾驶牌号为浙G7JT30的轻型厢式货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后城里五星路151号路段处,实施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9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11 | 李艳生 | 330721********2731 | 2022年03月13日07时29分,李艳生驾驶牌号为浙G1900A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通园路与八一北街交叉路口处,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九十条。 |
12 | 程昌林 | 422802********301X | 2022年03月16日15时15分,程昌林驾驶牌号为浙GG485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处,实施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900元;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0元;以上合并拟罚款2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13 | 童胜标 | 330719********3010 | 2022年03月03日10时40分,童胜标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与北山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元;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以上合并拟罚款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九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14 | 吴宇震 | 330702********2950 | 2022年03月15日01时10分,吴宇震驾驶号牌为浙G95FE0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长湖路与扶贫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违法行为。 |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33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