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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三[2022]027号)

来源:直属三大队 发布日期: 2022-04-08 11:45      浏览次数:

以下俞剑14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2年0408

附: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俞剑

330625********0475

2022年02月22日07时45分,俞剑驾驶牌号为浙A6ZV00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烈士陵园路段处,实施了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

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张立凯

341621********3918

2022年02月23日03时59分,张立凯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二环西路下张家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以上合并拟罚款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汪云剑

332502********1913

2022年02月24日07时12分,汪云剑驾驶牌号为浙G7NK19小型面包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与东市北街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造成事故(实线变道)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以上合并拟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1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兰东海

520221********4954

2022年02月28日18时55分,兰东海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与人民东路交叉路口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元;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0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不予行政处罚;以上合并拟罚款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九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叶健文

330702********2912

2022年02月28日13时30分,叶健文驾驶车牌号为浙G5A1E9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金九线汪山头村路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9mg/100ml)、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罚款1900元;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0元;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以上合并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罚款2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姜明祥

330702********2919

2022年02月15日12时25分,姜明祥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金九线与金兰北线交叉路口以南100米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65mg/100ml)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三天,罚款1000元;以上合并拟行政拘留三天,罚款1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章豪鑫

330702********4112

2022年02月21日13时20分,章豪鑫驾驶牌号为浙G3035W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桃源路455号路段处,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九十条。

李桂华

330702********4130

2022年02月20日20时27分,李桂华驾驶牌号为浙G6V702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百老汇路段处,实施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9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邵爱敏

330702********0466

2022年02月01日17时55分,邵爱敏驾驶号牌为浙G28285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与丹光东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违法行为。

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12元以上合并拟罚款512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金晓峰

330702********3212

2022年02月11日16时35分,金晓峰驾驶车牌号为浙G5HL90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与金粮街交叉路口处, 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900元以上合并拟罚款29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冯金满

330721********7510

2022年02月27日12时02分, 冯金满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新朝线与南线绿道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40mg/100ml)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拟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1000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不予行政处罚以上合并拟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1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蔡思海

522130********7510

2022年02月28日10时19分, 蔡思海驾驶车牌号为浙G0U7V6的小型面包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长湖路高铁桥下路段处,实施了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座位拆除)的违法行为。

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0元;以上合并拟罚款700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阎运勤

320321********3228

2022年02月 23日07时44分,阎运勤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玉泉东路817号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以上合并执行,拟罚款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吉木友呷

513431********0916

2022年02月15日13时00分,吉木友呷驾驶号牌为川WUK060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勤俭村路口处,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52mg/100ml)的违法行为。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19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