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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2]041号)
以下宋青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蒋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2年04月15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宋青 | 3325211964****0429 | 2022年02月21日18时17分许,宋青驾驶牌号为浙GQK32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义乌街由北往南行驶至金华市义乌街东苑小学门口地方,与由西往东通过道路的行人钱鸿雁发生碰撞,造成钱鸿雁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宋青有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26243)、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证据照片、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第3307014202200012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拓印表等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QK32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给予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