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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二[2022]032号)

来源:直属二大队 发布日期: 2022-04-13 10:56      浏览次数:

以下刘国旺、朱洪法等两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根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的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处罚中心洪警官、梁警官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博士街466号,联系电话:0579-8217393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2年04月13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根据

1

刘国旺

330721*******2411

2021年10月4日4时42分许,刘国旺驾驶浙G3VF52号小型汽车途经至澧浦镇民生路路段时,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64mg/100ml)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违法图片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1900元;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并处罚款1000元;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行政拘留16日并处罚款295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

朱洪法

330725********0816

2021年11月16日22时38分许,朱洪法驾驶浙G08HT1号小型汽车途经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塔江山纬八路蓝天幼儿园门口路段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26mg/100ml)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违法图片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1900元;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1000元;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行政拘留16日并处罚款29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