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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2]022号)
以下尉红伟、洪长征等十二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蒋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2年03月04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尉红伟 | 6224251982****1312 | 2014年6月17日10时14分,尉红伟驾驶牌号为浙DXP72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李渔路与东阳街交叉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289856)、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洪长征 | 3422011976****5614 | 2022年1月14日10时48分,洪长征驾驶牌号为皖LD465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皖L1C38挂的重型自卸半挂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洋埠镇兰贺线与白汤下线路口处,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2971)、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证据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
3 | 徐尊生 | 3203241968****6510 | 2022年1月15日11时22分,徐尊生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纵二路与白汤下线路口处,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1834)、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4 | 孟建山 | 4302251963****3039 | 2022年1月15日11时31分,孟建山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纵二路与白汤下线路口处,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1871)、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5 | 王少文 | 3404061987****2210 | 2022年1月17日8时45分,王少文驾驶牌号为浙G3Q1N6的小型面包车,在金华市海棠西路白龙桥立交桥路段处,实施了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9月30日止)、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1254)、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王少文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因当事人未提供具体保险数额,另案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
6 | 付光银 | 3307211947****6619 | 2022年1月18日13时12分,付光银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仙舟大街与汤井线交叉路口处,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20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1850)、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等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7 | 徐新平 | 3307211963****2117 | 2022年1月18日7时56分,徐新平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与宾虹路交叉口处,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1240)、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8 | 王文浪 | 5321282002****4533 | 2022年1月18日9时42分,王文浪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与金磐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1373)、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书、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网上查询记录、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查获经过等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5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9 | 陈维华 | 3307211960****7113 | 2022年1月19日10时15分,陈维华驾驶牌号为豫13HN998的大中型轮式拖拉机,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汤山线派溪童村路段处,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1887)、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书、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网上查询记录、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查获经过、协查函、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复函等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10 | 阮国生 | 3308251971****7014 | 2022年1月20日16时21分,阮国生驾驶牌号为赣CBU11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浙AKP92挂的重型自卸半挂车,在金华市开发区兰贺线19公里+400米路段处,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2973)、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书、证据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
11 | 郭洪军 | 3412211994****3435 | 2022年1月21日22时2分,郭洪军驾驶牌号为浙GD01193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国贸街与广苑路交叉口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和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1579)、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12 | 姚高峰 | 1427241967****0216 | 2022年1月7日11时40分,姚高峰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洋埠镇兰贺线与白汤下线路口处,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1123)、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