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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高速直[2022]003号)

来源:高速交警支队 发布日期: 2022-02-18 17:17      浏览次数:

以下赵景龙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联系人:倪警官、张警官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鹿村,联系电话:0579-82420880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20218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赵景龙

2223031975****2878

2021年11月25日9时35分,赵景龙驾驶牌号为吉JKU361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G25长深高速往江苏方向3454公里960米处,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实测值166Km/H,标准值100Km/H)的违法行为。

驾驶证交通技术监控资料、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公安网车辆查询信息等。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实测值166Km/H,标准值100Km/H)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100,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