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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高速二[2022]002号)
以下杨晓宇、黄天岳两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联系人:张警官、杨警官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岭下镇三盆路89号正西方向177米,联系电话:0579-8915787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2022年2月18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杨晓宇 | 2104231966****0452 | 2018年5月11日9时40分,杨晓宇驾驶牌号为京HF6908的小型轿车,行至G25长深高速福建方向岭下朱收费站,实施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
| 违法图片、驾驶证网上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等. |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并记3分,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记3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3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1款第三项,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7条第1款第8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2 | 黄天岳 | 3307221971****5319 | 2017年11月21日10时36分,黄天岳驾驶牌号为浙GV083B的轻型厢式货车,行至S27东永高速永康东收费站,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 | 违法图片、网上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等. |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并记1分.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记3分、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50元的处罚,并记4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1款第二项,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7条第1款第8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