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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二[2022]018号)

来源:直属二大队 发布日期: 2022-02-15 14:57      浏览次数:

以下易金生、刘国旺等四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根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的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处罚中心洪警官、梁警官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博士街466号,联系电话:0579-8217393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2年2月15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根据

1

易金生

362201********3457

2021年10月28日8时30分许,易金生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义乌-东阳线22Km+320m金华市金东区南仓牌楼路口时,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网上查询记录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对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

刘国旺

330721********2411

2021年10月4日4时42分许,刘国旺驾驶浙G3VF52号小型汽车,在澧浦镇民生路路段时,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查询说明、违法图片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19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作出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行政拘留16日并处罚款295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

方根田

330721********241X

2021年10月27日7时40分许,方根田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义东公路9km+500m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江滩村,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网上查询记录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

易金生

362201********3457

2021年10月28日8时44分许,易金生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义乌-东阳线22Km+320m金华市金东区南仓牌楼路口时,实施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违法照片、网上查询记录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