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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2022】330701001号)

来源: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发布日期: 2022-12-21 10:19      浏览次数:

叶建勇项国平等七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1221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叶建勇

3307211971****7119

2018年5月24日17时2分,叶建勇驾驶车牌号为浙GAV07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松涛街与白汤下线交叉口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强制报废期至2018年05月11日止)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35310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AV07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车已依法处置),给予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吊销期从裁决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2

项国平

3307021961****5015

2018年5月15日10时46分,项国平驾驶车牌号为浙G6698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李渔路交叉口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强制报废期至2016年01月21日止)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351796)、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6698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车已依法处置),给予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6698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车已依法处置),给予罚款6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吊销期从裁决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

高勤

3307021954****6013

2018年5月9日16时18分,高勤驾驶车牌号为浙G04205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李渔路与婺州街交叉口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强制报废期至2017年01月19日止)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351792)、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04205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车已依法处置),给予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04205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车已依法处置),给予罚款65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吊销期从裁决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4

金洪法

3307021954****5015

2018年5月10日10时35分,金洪法驾驶车牌号为浙GA484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宾虹路交叉口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强制报废期至2009年07月23日止)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342997)、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架号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A484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车已依法处置),给予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A484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车已依法处置),给予罚款6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吊销期从裁决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5

徐长生

3307191963****451X

2018年5月8日10时25分,徐长生驾驶车牌号为浙GWA21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兰贺线17公里400米路段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强制报废期至2017年12月17日止)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35309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WA21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车已依法处置),给予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吊销期从裁决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6

朱晓吉

3307211981****2417

2018年5月8日15时47分,朱晓吉驾驶车牌号为浙GAQ33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环城南路交叉口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强制报废期至2018年01月19日止)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353176)、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AQ33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车已依法处置),给予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AQ33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车已依法处置),给予罚款6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吊销期从裁决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7

方爱

3307021976****0844

2018年5月12日20时9分,方爱驾驶车牌号为浙G7221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与东莱路交叉口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强制报废期至2016年04月28日止)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352208)、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7221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车已依法处置),给予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7221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车已依法处置),给予罚款6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吊销期从裁决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