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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2]156号)
以下周兴福、张志荣等一十八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中队陆警官、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2年11月14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周兴福 | 5223251967****1674 | 2018年11月22日,姜笑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金华市屏岩街与南往北行驶,16时5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屏岩街639号路段超车时,与同方向周兴福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姜笑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周兴福驾车逃逸。经查,周兴福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照片、视频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网核查信息等 | 驾驶非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2 | 张志荣 | 5224261985****0837 | 2020年8月30日16时48分许,张志荣驾驶金华878936号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宾虹路1315号西京大厦院内倒车时,与后方停放的浙G7726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张志荣驾车逃逸。经查,张志荣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照片、视频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网核查信息等 | 驾驶非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3 | 于惠红 | 3307221966****4722 | 2019年05月22日,于惠红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月亮湾公园内无名路由西往东行驶,18时50分许,与月亮湾公园内无名路同方向的行人吴晨语发生碰撞,造成吴晨语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于惠红驾车逃逸。经查,于惠红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照片、视频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网核查信息等 | 驾驶非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4 | 叶志伟 | 3307211967****7110 | 2021年3月3日,叶志伟驾驶金华电动68618号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14时23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义乌街与三春路路口以西路段处与停在三春路北侧停车位内的傅鑫的浙GAZ29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叶志伟驾车逃逸。经查,叶志伟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照片、视频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网核查信息等 | 驾驶非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5 | 熊新煌 | 3604271963****2733 | 2019年11月19日,熊新煌驾驶金华51632号电动三轮车沿金华市海棠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19时3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海棠西路王五元公园路段时,与对向丁成虎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成虎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熊新煌驾车逃逸。经查,熊新煌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照片、视频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网核查信息等 | 驾驶非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6 | 王增木 | 3307211956****3319 | 2020年06月20日17时23分许,王增木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义乌街由北往南行驶至金华市义乌街与金磐路交叉路口时,与张旭路驾驶的由西往东行驶的浙G1370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王增木驾车逃逸。经查,王增木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照片、视频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网核查信息等 | 驾驶非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7 | 童秀林 | 3307191956****1831 | 2019年3月29日12时04分许,童秀林驾驶金华505539号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环城南路下马滩下马滩菜市场门口起步过程中,与沿下马滩街由北往南奔跑的行人林子骁发生碰撞,造成林子骁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童秀林驾车逃逸。经查,童秀林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照片、视频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网核查信息等 | 驾驶非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8 | 童国祥 | 3301821978****3119 | 2018年06月28日,童国祥驾驶金华685091号电动自行车沿金华市义乌街由南往北行驶,12时01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义乌街与双汇路交叉路口往左打方向过程中,与林建忠驾驶的沿义乌街由北往南行驶的浙G702RL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童国祥驾车逃逸。经查,童国祥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照片、视频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网核查信息等 | 驾驶非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9 | 唐天龙 | 5202021992****8019 | 2019年2月16日16时00分许,唐天龙驾驶金华705903号电动自行车沿义乌街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东莱路停车等红绿灯时,金莉驾驶的金华328000号电动自行车沿义乌街同方向行驶至东莱路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金莉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唐天龙驾车逃逸。经查,唐天龙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照片、视频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网核查信息等 | 驾驶非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10 | 申华英 | 3307211970****3625 | 2021年04月15日11时08分许,申华英驾驶金华515173号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义乌街479号东侧非机动车道路段由西往东推出时,与陈虹驾驶的沿义乌街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直行的金华761750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虹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申华英驾车逃逸。经查,申华英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照片、视频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网核查信息等 | 驾驶非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11 | 马小玉 | 4117291987****6869 | 2018年11月07日,马小玉驾驶金华防盗备案号159276号电动自行车沿金华市和信路由西往东行驶,17时23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和信路保集蓝郡小区路段时,与由北往南横过和信路过程中的行人林宝娣发生碰撞,造成林宝娣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马小玉驾车逃逸。经查,马小玉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照片、视频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网核查信息等 | 驾驶非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12 | 龙勇 | 5227301991****1916 | 2020年10月23日20时46分许,龙勇驾驶金华0072651号电动自行车沿金华市李渔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金华市李渔路世贸中心路段地方左转弯靠边停车时,与罗丹娟驾驶的沿李渔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直行的金华730108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罗丹娟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龙勇驾车逃逸。经查,龙勇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照片、视频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网核查信息等 | 驾驶非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13 | 刘秀芳 | 3307211956****6949 | 2019年09月07日18时50分许,刘秀芳驾驶人力三轮车沿兰贺线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金华市洋埠镇兰贺线下徐村路口东侧20米地方时,与刘雪琴驾驶的由东往西直行的龙游159122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雪琴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刘秀芳驾车逃逸。经查,刘秀芳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照片、视频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网核查信息等 | 驾驶非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14 | 刘伯平 | 3307191957****3794 | 2021年3月11日12时47分许,刘伯平驾驶金华电动15771号电动三轮车沿八一南街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八一南街与环城南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同方向直行的郭钢驾驶的浙GF111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刘伯平驾车逃逸。经查,刘伯平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照片、视频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网核查信息等 | 驾驶非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15 | 李忠远 | 4127241960****2531 | 2018年8月30日,李忠远驾驶金华556276号电动自行车沿金华市金衢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17时24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金衢路积道街路口以东30米处往左变道过程中,与陈略阳驾驶的沿金衢路同方向行驶的浙G7582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略阳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李忠远驾车逃逸。经查,李忠远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照片、视频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网核查信息等 | 驾驶非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16 | 窦乃荣 | 4127251989****8730 | 2021年1月14日,窦乃荣驾驶金华电动152639号电动自行车沿金华市开发区海棠东路由东往西行驶,17时38分许,当车行驶至海棠东路与东阳街路口以东非机动车道处直行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黄式剑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式剑、杨寿堂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窦乃荣驾车逃逸。经查,窦乃荣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照片、视频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网核查信息等 | 驾驶非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17 | 陈艳贞 | 3307021973****2940 | 2019年10月15日08时19分许,陈艳贞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八一南街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新都会小区路段时与前方由西往东横过非机动车道的行人黄仙芬发生碰撞,造成黄仙芬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陈艳贞驾车逃逸。经查,陈艳贞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照片、视频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网核查信息等 | 驾驶非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18 | 陈交良 | 3307211955****1215 | 2020年12月27日,陈交良驾驶防盗备案号为金华电动365687号电动自行车沿金华市开发区宾虹路兰溪街北侧路段由北往南行驶,16时49分许,当车行驶至宾虹路兰溪街靠近义乌小商品超市路口处时,与沈然驾驶的事发时由东往西行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沈然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陈交良驾车逃逸。经查,陈交良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照片、视频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网核查信息等 | 驾驶非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