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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2]137号)
以下王家合、田海东等五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金警官、范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2年10月10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王家合 | 4127251969****181X | 2022年8月4日19时15分,王家合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南山路峙垅湖大坝西口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车厢上载5人)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5527)、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检验鉴定委托书、浙江共安车鉴【2022】JH990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田海东 | 5221261998****4011 | 2022年8月5日18时23分,田海东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全村小区13栋路段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4845)、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等 |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
3 | 秦效伟 | 3421221978****3438 | 2022年8月9日11时12分,秦效伟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李渔路与磐安街交叉路口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驾驶位旁载1人,车厢上载3人)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5231)、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拓印表、网上查询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 |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4 | 吴洪标 | 3307021970****0413 | 2022年8月10日9时42分,吴洪标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高畈街长宁路37号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使用号牌为浙G1790Q)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4756)、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卡口监控、查验记录、拓印表、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协查函、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查获经过、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浙G1790Q号牌予以收缴,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浙G1790Q号牌予以收缴,给予罚款2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5 | 钱维德 | 3307211968****3814 | 2022年8月19日10时19分,钱维德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兰溪街与和信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45001)、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