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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三[2022]004号)

来源:婺城大队 发布日期: 2022-01-06 15:12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孟召光、李卸有等十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交警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村路口,联系电话:0579-8222100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20106

附: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孟召光

3412811978****8610

2021年11月10日13时37分,孟召光驾驶车牌号为皖S9937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皖 SV55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虹戴公路10公里100米处,实施了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达100%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

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达100%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0元;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0元;以上合并,拟罚款1000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李卸有

3307211968****5113

2021年11月01日13时25分,李卸有驾驶车牌号为浙G6QB27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1633号康桥别院小区门口路段,实施了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违法行为。

 

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拟罚款4070元;以上合并,拟罚款4270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刘氏

3412231956****392X

2021年11月09日07时05分,刘氏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白门线与马海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以上合并,拟罚款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金竹明

3307211964****4819

2021年11月28日11时50分,金竹明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蒋农线5公里200米路段处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三日、罚款1000元;以上合并,拟行政拘留三日,罚款1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宋归来

4212811997****471X

2021年11月18日09时50分,宋归来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临江西路与广源路交叉路口,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造成事故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以上合并执行,拟罚款1200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徐军

3209111964****4934

2021年10月06日17时28分,徐军驾驶车牌号为浙G7992H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环城西路隧道内路段处时,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改变更换发动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收缴牌号为G7992H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更换发动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以上合并,收缴牌号为G7992H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罚款7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胡维清

3307191970****0011

 

 

2021年11月06日20时40分,胡维清驾驶车牌号为浙GW356M的小型轿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桑田街972号地段处时,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行政拘留拾日,罚款19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王华

4128281977****2412

 

 

2021年09月23日13时10分,王华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联合街86号处时,实施了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造成事故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以上合并,拟罚款1400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叶云峰

3307211965****7510

2021年11月10日12时50分,叶云峰驾驶牌号为浙G30663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金江南街黄堰头村开口处,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张守刚

4128251978****4137

 

2021年4月28日18时40分,张守刚驾驶牌号为浙G6W2N8的轻型厢式货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工业街桥洞地段处,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