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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1]059号)

来源:开发区大队 发布日期: 2021-09-24 18:09      浏览次数:

王军帅夏亮亮二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1年0924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王军帅

3307211982****1054

2021年07月01日19时35分,王军帅驾驶牌号为浙GAP522(车尾悬挂号牌为浙G1Q07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东阳街1010号路段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至2018年01月10日止),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使用号牌为浙G1Q075)的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凭证、证人证言、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查询记录、协查函、拓印表、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等

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作出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为,拟对浙G1Q075号牌予以收缴,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浙G1Q075号牌予以收缴,作出处罚款26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

夏亮亮

3424261989****0017

2021年08月09日09时19分,夏亮亮驾驶牌号为浙G5AZ55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开发区兰贺线与白汤下线交叉口处,实施了逾期不参加审验(驾驶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03月31日止),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07月31日止),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原告知有误)

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查询记录等

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夏亮亮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行为,因当事人未提供具体保险数额,另案处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