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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交直三[2021]051号)

来源:婺城大队 发布日期: 2021-09-24 16:49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以下范美娟、宋德才等六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被处

罚人

身份证号

违法

行为

处罚

决定

处罚决定书

编号

处罚决定

时间

1

范美娟

3307211956****4440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罚款400元。

330703290041536

2021年9月22日

2

宋德才

5321281979****3991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罚款500元。

330703290041534

2021年9月22日

3

侯克通

4113231992****6933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罚款500元。

330703290041535

2021年9月22日

4

李辉

3412231996****0957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罚款500元。

330703290041532

2021年9月22日

5

温各喜

3623261977****5718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罚款400元。

330703290041539

2021年9月23日

6

徐树宇

2207241986****5816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

330703290041545

2021年9月23日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金华市公安局(联系地址: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号楼五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1 9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