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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三[2021]046号)

来源:婺城大队 发布日期: 2021-09-16 09:42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以下蒿彦等十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交警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处罚中心张警官、胡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与金粮街交叉口以东150米,联系电话:0579-82526665)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1年916

附: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蒿彦

3412221995****7459

1.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

罚款500元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张有祥

5225271975****0859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700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杨海林

5203262004****0038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700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宋平

4301241989****9174

1.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5人以下)(车厢上载1人,已卸载)

罚款500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夏秀粮

3623221968****0675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700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余兰枝

3408261972****4421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700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冉娟

5002401988****2044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700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张丽丽

4128281988****5449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700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张成付

5226321982****1571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罚款700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谢晖

3307021978****1210

1.逾期不参加审验的

罚款300元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潘红芳

3307021966****3811

1.驾驶证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1至5人)(车厢上载1人,已卸载)

罚款500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