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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三[2021]045号)
来源:婺城大队
发布日期: 2021-09-16 09:41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以下汪伟成等1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1年9月16日
附: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汪伟成 | 3307021961****0432 | 2021年04月06日07时49分,汪伟成驾驶车牌号为浙GTQ80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43号路段处,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九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