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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三[2021]033号)

来源:婺城大队 发布日期: 2021-08-13 17:56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以下何佳洋、晏虎14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1年813

附: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何佳洋

3307021989****351X

2021年06月01日16时10分,何佳洋驾驶牌号为浙G80AG1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后溪河村党群服务中心地段处,实施了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浙G2FZ66小型汽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予以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浙G2FZ66,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晏虎

5224281990****0074

2021年06月07日14时18分,晏虎驾驶牌号为无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与东市北街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0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以上合并拟罚款7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叶建金

3307211971****3711

2021年06月08日09时19分,叶建金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横街口路段处,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

刘磊

4127241990****8319

2021年6月5日14时5分,刘磊驾驶牌号为浙GJ7181的中型仓栅式货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与芙峰街交叉路口,实施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900元及行政拘留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盛俊

3307251982****0617

2021年06月13日20时03分,盛俊驾驶牌号为浙G3A3V2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铁路桥洞路段处,实施了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900元,并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以上合并拟罚款29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林桂娇

3521241976****2321

2021年06月05日19时58分,林桂娇驾驶牌号为浙G8FD79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婺城区桂林街126号路段处,实施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9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李庆伟

4201061969****4979

2021年06月15日01时06分,你驾驶牌号为浙GW5071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将军路酒坊巷路口西侧路段处,实施了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9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900元及行政拘留10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马友林

6541231992****2210

2021年06月10日19时17分,马友林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东路与复兴街交叉路口处,实施了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宋建民

3412231970****5514

2021年06月11日18时15分,宋建民驾驶车牌号为贵A3E58A的轻型自卸货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二环西路与长湖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200%以上的违法行为。

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200%以上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0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钟云芽

3624241968****6434

2021年06月13日20时23分,钟云芽驾驶车牌号为浙GR3A99的小型越野客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丹光路659号路段处,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9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张智

3307022003****3517

2021年06月24日14时11分,张智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二环北路与骆家塘家街路口,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合并,拟罚款700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赵天明

4110241981****325X

2021年06月25日10时51分,你驾驶牌号为浙A86E13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皖CP24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北二环东路与八一北街交叉路段处,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皖CP248挂车,挂车栏板加高)的违法行为。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吴素芬

3307021966****5624

2021年06月09日15时10分,你驾驶防盗备案号为208581的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婺城区新华街永盛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实施了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李明星

3307211963****4915

2021年06月26日16时48分,李明星驾驶车牌号为无的三轮汽车,在金华市二环北路六头塔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并行政拘留10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以上合并拟罚款1200元,并行政拘留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