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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1]028号)
以下祝培根、王小棣等二十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蒋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1年06月17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祝培根 | 3307211969****553X | 2021年01月01日12时40分,祝培根驾驶牌号为浙GT315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罗埠镇白汤下线山下周村路段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强制报废期至2020年08月30日止)违法行为。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T315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
2 | 王小棣 | 3307021967****5316 | 2021年01月02日13时55分,王小棣驾驶牌号为浙G2A76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金华市东阳街与丹溪路交叉口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2A76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杨魏 | 3412251996****823X | 2021年01月04日15时52分,杨魏驾驶牌号为浙G7RF11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金衢路环城西路交叉口处,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
4 | 陈运达 | 3307811985****5018 | 2021年01月05日10时08分,陈运达驾驶牌号为浙GB032W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开发区罗埠镇315省道与蒋罗公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06月30日止)、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 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拟作出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两倍罚款;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5 | 周尔良 | 3307021979****0415 | 2021年01月06日14时36分,周尔良驾驶牌号为浙GAD87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金华市三晖路95号路段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强制报废期至2017年07月15日止),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AD87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6 | 王恺 | 3308021998****4411 | 2021年01月08日12时48分,王恺驾驶牌号为浙H5P210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李渔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处,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
7 | 杨合芹 | 4111211968****101X | 2021年01月09日23时35分,杨合芹驾驶牌号为鲁H7G89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洋埠镇315省道米行街路段处,实施了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违法行为。 | 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
8 | 嵇代良 | 3623261979****151X | 2021年01月12日15时31分,嵇代良驾驶牌号为浙GF5395的中型厢式货车,在金华市开发区兰贺线16公里+400米路段处,实施了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09月30日止)、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 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拟作出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两倍罚款;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9 | 朱文彪 | 3307211993****2911 | 2021年01月13日03时28分,朱文彪驾驶牌号为浙G0VP80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金磐路上味火锅后门路段处,实施了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止)违法行为。 | 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
10 | 陆国辉 | 5321281998****5157 | 2021年01月14日15时18分,陆国辉驾驶牌号为浙G0SJ63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开发区罗埠镇金西大道与虹戴公路交叉口处,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
11 | 陈垦园 | 3307261987****4317 | 2021年01月15日20时06分,陈垦园驾驶牌号为浙J69F9N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双溪西路少年宫路段处,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
12 | 张晓波 | 3307021996****2317 | 2021年01月16日16时57分,张晓波驾驶牌号为浙G1B156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开发区兰贺线18公里+200米路段处,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
13 | 李辉 | 3412231996****0957 | 2021年01月19日10时01分,李辉驾驶牌号为浙G56583的重型自卸货车,在金华市二环南路与仙华南街交叉口处,实施了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200%以上的(车货总重93780千克,总质量限值31000千克,超载62780千克,超载比例202.52%,轴数4轴,已卸载)违法行为。 | 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200%以上的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14 | 何余龙 | 3307211977****0231 | 2021年01月24日11时04分,何余龙驾驶牌号为浙G9369G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苏孟派出所路段处,实施了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使用号牌为浙G3871J),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 |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为,拟将浙G3871J号牌予以收缴,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15 | 钱智力 | 3601211996****5216 | 2021年01月25日10时48分,钱智力驾驶牌号为赣HN3458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双进路266号路段处,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
16 | 黄昆龙 | 4127241988****8357 | 2021年01月27日11时45分,黄昆龙驾驶牌号为浙G77799的重型自卸货车,在金华市南二环与东阳街交叉口处,实施了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达100%的(车货总重46440千克,总质量限值31000千克,超载15440千克,超载比例49.80%,轴数4轴,已卸载)违法行为。 | 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达100%的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17 | 胡敢 | 3307211994****6916 | 2021年01月28日09时35分,胡敢驾驶牌号为浙G37233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金华市洋埠镇兰贺线与望江街交叉路口处,实施了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 |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18 | 孙德法 | 3307211960****3318 | 2021年01月28日09时38分,孙德法驾驶牌号为浙G7T731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义乌街1568号路段处,实施了驾驶证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一至五人)(车厢上载1人,已卸载)的违法行为。 | 驾驶证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一至五人)的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19 | 孙德法 | 3307211960****3318 | 2021年01月28日09时42分,孙德法驾驶牌号为浙G7T731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义乌街1568号路段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7T731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
20 | 罗永荣 | 3307211979****6711 | 2021年01月29日12时45分,罗永荣驾驶牌号为浙GQE80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兰贺线13公里+0米路段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强制报废期至2018年12月22日止)违法行为。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QE80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