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金华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制支队 发布日期: 2019-12-27 11:06      浏览次数:

金公办〔2019〕67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金华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27日

金华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华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促进公安机关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金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金华市公安局在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时,对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关系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的规划或决定。

第三条 本程序规定所称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 制定全市公安工作长远发展规划;

(二) 制定全市公安机关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有关社会治安、消防、交通、户籍管理等重要警务活动;

(四)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其他依照职责权限作出的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五条 金华市公安局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定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六条 金华市公安局所属单位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八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九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十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 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第十五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决策草案提交局党委会议讨论前,应当经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是否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四)是否违法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限制其权利;

(五)是否违法增设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

(六)有无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法制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局办公室按规定报局党委会讨论决策草案,提交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 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局党委会议讨论。党委书记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最后发表意见。党委书记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七节  决策事项的管理及公布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规定进行目录化、档案化管理。

局办公室负责每年度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组织、编制、公布、调整。决策承办部门、局办公室、局法制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一项一档”的原则对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档材料进行归。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在金华市人民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布。

第八节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决策目录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制定方案,落实措施,跟踪效果,并向局党委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决策承办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党委报告。局党委认为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金华市公安局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决策相关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金华市公安局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程序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